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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路恒关、张朝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恒关,张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路恒关,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朝学,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路恒关因与被申请人张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03民��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恒关申请再审称:张朝学在原审中未如实陈述案情,路恒关从未向张朝学借过钱,而是非法传销组织的入会费。借条是张朝学通过诱骗、纠缠的手段让路恒关写的。张朝学未给过路恒关借条上的5000元,借款合同没有履行。张朝学诉讼的主体和法院判决履行义务的主体不一致,路恒关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或电话通知。原审程序违法。张朝学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路恒关与张朝学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张朝学借给路恒关的是现金,并不是传销组织入会费。借条是路恒关所写,是路恒关的真实意思表示。路恒关也曾向张朝学借钱用于交某组织会员费,但没有写借条。张朝学向路恒关主张的涉案5000元借款和交会员费的钱没有关系。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路恒关曾用名路恒宽,曾于2015年5月20日给张朝学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朝学人民币伍仟元整”,落款署名为“路恒宽”。2017年6月9日,张朝学以路恒宽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到路恒宽的住处送达了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路恒宽未到庭应诉。本院查明路恒宽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路恒关,遂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本院认为:路恒关给张朝学出具的借条上署名“路恒宽”,路恒关自认曾用名路恒宽,张朝学起诉路恒宽,本院到其住处送达应诉材料,路恒宽接到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程序并不违法。路恒关称借条是张朝学通过诱骗、纠缠的手段让其书写的,张朝学未给过路恒关借条上的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路恒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恒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新审 判 员  刘海侠代理审判员  褚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恰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