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孙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924号原告:王伟,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春雷,住通化县。原告王伟诉被告孙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白玉林审 判 员 刘忠大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