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蔡士秀、刘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蔡士秀,刘阳军,张新帝,刘可可,刘春影,蔡士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城关镇洪河路**号。主要负责人:马晓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华,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辉,该行职工。被告:蔡士秀,女,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阳军,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新帝,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可可,女,1991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春影,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蔡士彪,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诉被告蔡士秀、刘阳军、张新帝、刘可可、刘春影、蔡士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