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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9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9589号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越。被告: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鑫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