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2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燕梅,黄树权,黄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景贤街109号旭景佳园9栋1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644546261。法定代表人:彭学琴,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利群,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邹燕梅,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黄树权,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黄天洋,女,汉族,1999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燕梅、黄树权、黄天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向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33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案。此外,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执行费现金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