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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效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174号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184383-X。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效荣,1957年5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