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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赖丽云、余晓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丽云,余晓虹,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760号申请执行人赖丽云,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英,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琼,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余晓虹,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外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1000001121。法定代表人余晓虹,执行董事。赖丽云与余晓虹、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赖丽云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义务人余晓虹归还赖丽云借款本金21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均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义务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浙0881执65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余晓虹及案外人蔡淑妹在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现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破产清算。另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生品、低值易耗品等财产若干(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浙0881执2106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成功处置了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被查封的上述财产,2017年9月21日,江山德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K6L1T)以381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将被执行人余晓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正在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郑良刚审 判 员 毛 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新伟书 记 员 吴馨宇书 记 员 周雨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