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十堰市景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景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老虎沟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余漪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尹胜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景德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