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2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齐锋与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齐锋,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齐锋,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徐兰,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江齐锋与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齐锋支付借款本金197000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