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武军、梁学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军,梁学能,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武军,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身份证证号362531198509050038。被执行人梁学能,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刘文英,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学能、刘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英在东乡县赣东贸易市场143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文英所有的位于东乡县赣东贸易市场143号(房产权证号1-××6)。三、被执行人梁学能、刘文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四、查封期限为叁年(3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艾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