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474周亚亚与朱春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亚亚,朱春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亚,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兆,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光,男,1991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城湖景人居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亚亚因与被上诉人朱春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4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亚亚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经济犯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即使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也只能中止审理,不应驳回起诉。朱春光答辩称,1、一审裁定驳回周亚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对于涉案房屋权利的进一步确认,进而判断周亚亚排除妨碍的诉求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规定。2、一审裁定仅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并不涉及到对房屋实体权利的处理,鉴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朱建国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审法院无法同朱建国本人调查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房屋买卖的操作细节,为此作出该裁定,该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周亚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春光立即将建湖县城湖景人居北区5号楼407室腾空后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周亚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周亚亚诉朱春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朱建国涉嫌诈骗罪已经一审法院立案审理,该案已移送至建湖县公安局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亚亚对朱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周亚亚。本院认为,周亚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春光迁出其所有的建湖县城湖景人居北区5号楼407室房屋,朱春光认为其系通过案外人朱建国购买了案涉房屋。经查,案外人朱春光因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经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亦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周亚亚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并无不当。综上,周亚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东审判员 张晨阳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