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忠贵、马某1卜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贵,马某1卜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94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贵,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撒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13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1卜拉,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撒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址同上。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贵、马某1卜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贵、马某1卜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忠贵、马某1卜拉伙同马良(另案处理)经事项预谋后在本市城东区大众街古玩城内,将被害人马某2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橘黄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忠贵将该辆被盗摩托车骑至青海省循化县以1500元的价格变卖给马乃比有,所得赃款三人已挥霍。2017年8月16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7)60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组装两轮摩托车,价格为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贵、马某1卜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相说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马某1四么力、马乃比有的证言、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贵、马某1卜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忠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忠贵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忠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马某1卜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张晓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