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与王兰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王兰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43号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投资人:郭敬威。住所址:濮阳县濮渠路中段路西。注册号:410928000030856。委托代理人王巧芝,女,汉族。被告王兰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诉被告王兰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