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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与王兰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王兰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43号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投资人:郭敬威。住所址:濮阳县濮渠路中段路西。注册号:410928000030856。委托代理人王巧芝,女,汉族。被告王兰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诉被告王兰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敬威食品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