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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8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潮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卢潮(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6#���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