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50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福清市江镜镇雁湖村1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林某1、林某2、翁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在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代其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秀翔书 记 员 叶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