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6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王某某、王某某各负担25元。上述给付义务及执行费合计641.6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上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161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