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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俊、徐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俊,徐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谭俊,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徐艳芳,女,1978年6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39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谭俊、徐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3534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1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