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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创业与杨建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创业,杨建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785号之一原告:徐创业。被告:杨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创业诉被告杨建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创业撤回对被告杨建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徐创业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