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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文民与周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民,周晓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279号原告:李文民,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波,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李文民与被告周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文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民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民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