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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陆德新与秦智艳、周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德新,秦智艳,周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075号原告:陆德新,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天义镇天南社区居委会**组。被告:秦智艳,女,1982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天义镇苏木皋社区居委会*组新华村***号。被告:周瑞兰,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天义镇站前社区居委会*组。原告陆德新与被告秦智艳、周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陆德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