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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孟庆祥、韩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孟庆祥,韩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负责人王莉,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仇建平,该分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孟庆祥,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位于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韩春艳,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位于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庆祥、韩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孟庆祥、韩春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于2017年5月12日委托宁夏正业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上述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该事务所于2017年5月23日出具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书,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涉案房屋在第一次网络拍卖中的保留底价进行合议。2017年9月1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上述房屋第一次拍卖公告,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至2017年10月17日10时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申请我院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工商等部门,除上述房屋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仇建平谈话其确认该分行提供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