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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邓艳红申请执行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红,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田阳春,王海成,茆支平,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邓艳红,女,回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雷英,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田阳春,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成,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茆支平,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茆支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田阳春、王海成、茆支平、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2014)郑民四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民四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常 城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