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和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光辉,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顾风志,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和光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手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娜、张晓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光辉及其辩护人顾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和光辉醉酒后驾驶豫D×××××号现代轿车行驶至我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马庄转盘南侧300米处时撞住限高杆发生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和光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和光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光辉没有前科,系初犯和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请法院对被告人和光辉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和光辉醉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车辆行驶至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马庄转盘南侧300米处时撞住限高杆发生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和光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和光辉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和光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光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和光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和光辉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和光辉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和光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露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