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谭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3040号被执行人:谭宝林,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谭宝林罚金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