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牛思超、李芳、大连1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牛思超,李芳,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负责人:陈传联。被执行人:牛思超,男,汉族,地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地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淑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思超、李芳、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沙雪峰审判员 尤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林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4日地点: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连世文执行员:沙雪峰由金玲主审人:连世文书记员:李金玉评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思超、李芳、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主审人:下面由我来介绍一下案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你们二位什么意见?沙雪峰:我同意。由金玲:我也同意。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