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与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方石墨有限公司,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何新元。被执行人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谢英平。申请执行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本金2534600.74元。执行中通过查询和委托其他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赛威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南方石墨有限公司本金2534600.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