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司救行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炳炎、刘菊香决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炳炎,刘菊香,胡某1,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粤0606司救行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炳炎,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菊香,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某1,女,200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某2,男,200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办理(2012)佛顺法执字第5378号申请执行人胡炳炎、刘菊香、胡某1、胡某2、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樟树市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申请人胡炳炎、刘菊香、胡某1、胡某2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胡炳炎、刘菊香、胡某1、胡某2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申请人胡炳炎、刘菊香、胡某1、胡某2救助110000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