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孙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孙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6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谷彦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宇,男,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孙振波,现住镇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孙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