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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阳春与被执行人陈铁桥、何四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阳春,陈铁桥,何四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肖阳春,女。被执行人:陈铁桥,男。被执行人:何四秀,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阳春与被执行人陈铁桥、何四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铁桥支付申请执行人肖阳春各项损失11251.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被执行人何四秀支付赔偿款2541.94元及受理费266元,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134元。因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铁桥在工行湖南省衡阳祁东中心市场支行账号为XXX账户上的存款13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何四秀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XXX账户上的存款2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