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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合瑞、杨合明等与林家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瑞,杨合明,林家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4312号原告:杨合瑞,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合明,男,系原告堂弟。原告:杨合明,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家寿,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杨合瑞、杨合明与被告林家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合明到庭参加诉讼,林家寿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合瑞、杨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家寿立即支付拖欠两人的雇员工资7000元。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于2016年4-11月间受雇于林家寿,在佛昙镇联创公司建筑工地上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至2016年11月25日林家寿共结欠工资7000元,结算后出具欠条给两原告,但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林家寿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林家寿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一张结余工资欠条给杨合瑞、杨合明收执。欠条写明:“结余欠杨合瑞、杨合明佛坛工地工资7000元”,并注明将于12月25日结清。以上事实,有杨合瑞、杨合明提交的欠条一张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林家寿雇佣两原告从事工地劳务,经确认结算仍欠两原告工资款7000元。两原告请求林家寿支付该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林家寿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家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合瑞、杨合明劳动报酬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家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萃红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