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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吴文军、李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吴文军,李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军,男,3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吴文军,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李瑞霞,女,35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吴文军、李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0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文军名下的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经调查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