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冬琴、袁健与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冬琴,袁健,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6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冬琴,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健,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第H栋N单元430房。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钧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冬琴、袁健与上诉人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杨冬琴、袁健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杨冬琴、袁健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杨冬琴、袁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冬琴、袁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凯审判员 XX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