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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广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广居,刘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附4号圣鼎商务大厦D座四层4108、4305房。现办公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世纪大道西侧皇都花园8楼。法定代表人刘展源,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崔广居,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亮,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住睢县。再审申请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广居、原审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崔广居既没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进行公证,更没有持有再审申请人《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其与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仅获取了5万元的理财单据,就趁机在虞城县人民法院虚假诉讼诈骗再审申请人欠款5万元,请再审法院驳回,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2015年2月份以后,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展源,刘亮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崔广居起诉刘亮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在根本没有见到任何再审申请人付给被申请人借款证据的情况下居然以一些拼凑的乱七八糟的虚假证据就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5万元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是滥用司法权,是不顾事实的典型枉法裁判,请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崔广居参与了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5万元属于非法集资款,其遭受的损失,与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再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达房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刘亮给被申请人崔广居出具了5万元的借款借据及收到条,亮达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展源认可上述借款借据及收到条上的印章是其公司所盖,签名是刘亮所签,仅称没有收到崔广居的5万元,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亮达房产公司、刘亮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并无不当。亮达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