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喜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喜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财保42号申请人: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中路北。法定代表人:魏振辉,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喜山,男,39岁,蒙古族,农民。申请人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喜山名下的在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账号:×××)内的29815.00元存款予以诉前保全,并申请人自愿用29815.00元现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将被申请人喜山在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账号:×××)内的29815.00元存款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