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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詹礼福、戴亮兴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詹礼福,戴亮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礼福,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亮兴,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乐安县。再审申请人詹礼福因与被申请人戴亮兴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赣10民终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詹礼福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詹礼福负担。其主要理由是:(一)戴亮兴的房屋出现裂缝是其房屋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房屋是框架式结构,其房屋第三层立柱往外挑80公分封闭窗口距离,与戴亮兴房屋三楼楼面强行飘出的?口相挨相交。这种平行相邻是横向相靠而不是纵向相压。二审判决认定两房相邻产生几条可修复的裂缝是其房屋所压造成的错误。二审依据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错误鉴定意见书作出错误的判决。(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本身是不科学的错误的,模糊不清的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违背职业操守随意作出的鉴定。(三)二审法院故意偏袒戴亮兴且程序违法。一审鉴定时无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戴亮兴已撤回鉴定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责任。二审中,鉴定中心在没有设计图纸等相关建筑材料证明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并出具建议性鉴定报告值得怀疑。本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二审中,戴亮兴对涉诉房屋受损事项申请了司法鉴定,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乐安县戴坊镇戴坊街戴亮兴商住楼当前无重大安全隐患,商住楼现处于安全状态之中,商住楼是安全的可放心使用;戴亮兴商住楼墙体有局部被詹礼福后建房屋时所压,对戴亮兴商住楼有一定影响,至今已五年多,也已稳定。但责任在詹礼福方,邻居之间和为贵,拟建议詹礼福方给予戴亮兴方一次性人民币贰万元补偿,用以修补裂缝及墙体被压损伤。”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但并不能提供其他科学依据,二审对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詹礼福房屋的部分墙体局部压在戴亮兴商住楼悬挑上,导致戴亮兴商住楼受损,詹礼福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作价补偿”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詹福礼认为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本身是不科学的错误的,模糊不清的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违背职业操守随意作出的鉴定。经查,二审中,根据戴亮兴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公开随机选择专业机构的方法,选定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此次鉴定的专业机构,在程序上符合规定。其次,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詹福礼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故对詹福礼的该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詹福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福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益民审判员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