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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006号原告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代表人李含英。委托代理人虢光辉。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辅翼。原告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易高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