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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执行刘强申请苏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苏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苏庆喜。本院在执行刘强申请苏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103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维明审判员  邵凤良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相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