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6365号原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8662991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669号06幢。法定代表人成小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凤喜,南京市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桥公司)与被告扬州新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桥公司因与被告新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闫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 芳书 记 员 袁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