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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红军与被执行人文红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军,文红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韩红军,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文红存,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红军与被执行人文红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韩红军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文红存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文红存已领取执行案款6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王保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