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红军与被执行人文红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军,文红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韩红军,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文红存,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红军与被执行人文红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韩红军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文红存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文红存已领取执行案款6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王保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