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存旭、徐秋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存旭,徐秋凤,鹿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武存旭,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徐秋凤,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鹿维林,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存旭、徐秋凤与被执行人鹿维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鹿维林的银行存款3257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