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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3024号被执行人:陈冲,男,1993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冲罚金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