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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丽申请执行刘翠兰、马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刘翠兰,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蒙古族,200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康巴什。被执行人:刘翠兰,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马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刘翠兰、马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翠兰、马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法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