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润民与罗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润民,罗玉忠,梁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田润民,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罗玉忠,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梁玉萍,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田润民与罗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田润民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润民借款本金21160元及利息11000元,本息共计32160元。并由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交纳案件受理费302元,执行费383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与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罗玉忠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润民2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12160元;2、申请执行人田润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日申请执行人田润民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