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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李武军、王燕、桑建华、阎春梅、费利勤、黄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李武军,王燕,桑建华,阎春梅,费利勤,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负责人:刘小鹏被执行人李武军。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桑建华。被执行人阎春梅。被执行人费利勤。被执行人黄静。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武军、王燕、桑建华、阎春梅、费利勤、黄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4440号公证书及(2017)西雁证执字第1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李武军、王燕、桑建华、阎春梅、费利勤、黄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4440号公证书及(2017)西雁证执字第10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李武军、王燕、桑建华、阎春梅、费利勤、黄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费利勤213359.34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桑建华在银行存款112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阎春梅在银行存款116000元;其中执行费4821.38元,剩余执行费115元被执行人已李武军缴纳。本院已将前述案款335737.96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49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