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希芝与汪玉双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芝,汪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202号申请人张希芝,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汪玉双,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张希芝与汪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审结,应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玉双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