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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灿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汉族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1098号,吴灿平,蔡丽,周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汉族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109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举。被执行人吴灿平,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蔡丽,女,汉族,1981年6月9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卫光,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吴灿平、蔡丽、周卫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灿平、蔡丽、周卫光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款178696.0元,承担执行费258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127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灿平;蔡丽;周卫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