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12民初75民事调解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