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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77年2月24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3月19日生,云南省东川区人。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依据本院(2017)云012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经济损失1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4执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