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应龙与李天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龙,李天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025号原告:李应龙,男,生于1966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告:李天泉,男,生于1986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告李应龙诉被告李天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应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应龙负担。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