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小龙、庞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龙,庞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小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庞银春,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龙与被执行人庞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庞银春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银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